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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和接受遗赠的表示对象

放弃继承和接受遗赠的表示对象,这个问题说的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向谁表示放弃、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当向谁表示接受?这个问题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但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3条有规定,即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我们认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也应当是向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表示。

法律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要及时作出表示,主要是为了遗产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毕竟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财产不能长期处于他的名下,只有尽快确定遗产的“新主人”才能最大限度发挥遗产的效用,才能有效保护财产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达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对于继承人而言,如果你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法律视为你接受继承;对于受遗赠人而言,则是相反的,如果你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的表示,法律视为你放弃受遗赠。

那么谁才是遗产管理人呢?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推选的,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毕竟是这次《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遗产继承案件都是没有遗产管理人的。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来说,直接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就可以,毕竟都是一家人,联系方式也基本都有,操作起来比较容易;而对于受遗赠人来说,通常不是被继承人的家人,不仅无从知晓遗产管理人的事情,可能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是谁、都有谁也不清楚,何况还有六十天的期限限制,所以对于受遗赠人来说,只要知道了有受遗赠这回事,最好是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调查一下继承人的情况,为表示接受遗赠作准备,如果确实无法查到继承人的信息,那最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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