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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遗赠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

接受遗赠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这是《民法典》第1124条中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这里的“六十日”的起算点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知道受遗赠”?

首先,应当以受遗赠人知道确实存在着受遗赠的事实才可以,如果受遗赠人只是听别人说到遗赠人可能给他留有遗嘱,甚至只是遗赠人在生前曾口头跟受遗赠人提到了给他留下了遗嘱,但对于受遗赠人来说,却始终不知道遗嘱的具体内容,这种情况,不能视为受遗赠人已经知道受遗赠的事实,不能以此作为六十日法定时限的起算点。

其次,关于这些年社会中出现的中华遗嘱库出具的“遗嘱证”,即领取遗嘱的凭证,因为该“遗嘱证”中只是记载了存在遗嘱的事实,并不记载遗嘱的具体内容,即使是受遗赠人持有了该“遗嘱证”,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提前知道了遗嘱的具体内容,就不能因此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事实,而应当以受遗赠人提取该遗嘱并知悉遗嘱内容的时间为“知道受遗赠”的时间起算点。

最后,也是比较关键的一点,法律规定的“知道受遗赠后”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实际知道被继承人对其进行遗赠的时点。也就是说,即使受遗赠人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甚至是立遗嘱时,就已经知道了受遗赠的事实,甚至受遗赠人自己就是遗嘱的保管人,都不能以此作为六十日法定时限的起算点,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前,遗嘱只是成立但并尚未生效,被继承人有可能变更或撤销遗嘱。因此,即使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等于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不用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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