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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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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如何确定?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如何确定?尽管这个问题与很多因素有关,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在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比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和现在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0条都明确规定了,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首先,在能不能多于继承人的份额方面,有的观点认为,不得超过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的一半,也就是说,主张应当对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设置统一的最高限制。毕竟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是基于事实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定权利,这种非继承人之间的扶养关系,不能取代继承人之间的血亲或婚姻关系,如果这种事实扶养关系真的非常重要,被继承人完全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其利益进行安排。另有观点认为,不得超过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理由跟上面的理由差不多。

其次,既然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可多可少,那么到底跟哪些因素有关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按具体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确定?我们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制度本身就是基于价值判断而进行利益平衡的结果,不能对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设置过于死板的规定,既要考虑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制度目的的实现问题,又要考虑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只有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衡量多方面因素,才能妥善维持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从而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

一方面,应当考察权利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程度。对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受扶养人的请求权而言,应当考察受扶养人的经济状况、劳动能力、是否还有其他扶养人、依赖被继承人的程度等因素。对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扶养人的请求权而言,应当考察扶养人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经济支出和劳务情况等因素。另一方面,为了平衡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还应当考察遗产的数量、遗产债务的多少以及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可多可少,体现了注重实质公平的裁判理念,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份额原则上一般应当少于继承人的平均份额,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多于继承人的份额,同时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特殊情况下,也不能完全排除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权利人可以分得全部遗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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