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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吗?

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吗?无论是依据原来的《民法总则》,还是依据现在的《民法典》,都在第16条中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胎儿具有继承人资格,也可以接受遗赠,从而作为受遗赠人。

按照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只能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同时,无论是遗嘱继承人还是受遗赠人,都必须是遗嘱生效时生存的人,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遗嘱中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这里所说的胎儿能不能作为受遗赠人,自然应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

例如,张三在遗嘱中写道,其遗产由其儿子张甲将来的孩子继承,张三去世时张甲的孩子尚未出生。但是,对于胎儿的受孕时间,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张甲的孩子尚未出生,但是张甲的妻子必须是在遗赠人去世时已经受孕,或者在接受遗赠的六十日的法定期间内已经受孕,这种情况下,该胎儿才可以作为受遗赠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受遗赠人应当是指遗赠生效前存在的主体,不应当包括遗赠生效后才产生的主体,因为遗赠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这里的胎儿应当仅限于遗赠生效时受孕的胎儿,遗赠人去世后才受孕的胎儿不能作为受遗赠人;如果允许遗赠人去世后受孕的胎儿作为受遗赠人,那么法律关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表示是否接受受遗赠的规定,将出现很多无法操作的问题,比如,如何界定“知道受遗赠”?如何界定“六十日”的起算点?父母在胎儿尚未受孕时能不能为将来受孕的胎儿进行表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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