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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遗嘱处理的遗产有哪些?

不按照遗嘱处理的遗产有哪些?不按照遗嘱处理,就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自然就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并不是只要有遗嘱,就一定必须得按照遗嘱处理。《民法典》继承编第1154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五种不按照遗嘱处理的情形。

第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无论是放弃继承还是放弃受遗赠,都必须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第1124条的规定作出有效的放弃表示。如果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放弃的表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等同于没有放弃,此时仍然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而不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时,应当明确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同时放弃法定继承权,还是只是放弃遗嘱继承权。如果只是放弃遗嘱继承权,那么他仍然可以基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和顺序参与法定继承。如果属于同时放弃法定继承权,那么他不仅不能遗嘱继承遗产,也不能法定继承遗产,其直系晚辈血亲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对继承权的丧失和受遗赠权的丧失作出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尽管受遗赠权的丧失情形与继承权的丧失情形相同,但二者存在一个根本区别,也就是,继承权的丧失存在相对丧失情形,而受遗赠权的丧失则属于终局性丧失,不存在相对丧失受遗赠权的问题,即使被继承人生前对受遗赠人表示宽恕的,也没有恢复受遗赠权的可能。

第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这包含两种情形:一是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二是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终止”是针对受遗赠人是“组织”的情形,包括国家、集体、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即为该组织的主体资格消灭,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另外,遗嘱继承人是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有代位继承的适用,但《民法典》继承编第1154条的规定,直接排除了遗嘱继承中代位继承的适用,但这个问题要注意准确理解,只是遗嘱中指定的由该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能由该遗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但在遗产被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后,此时遗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和顺序不变,仍有适用代位继承的可能。

第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无效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于没有遗嘱,从现实情况来看,导致遗嘱无效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无立遗嘱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那部分遗嘱无效,等等。这里的“遗嘱无效部分”,既包括遗嘱全部无效的情形,也包括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

第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全部财产,也可以处分部分财产。如果是全部财产,则排除了法定继承的适用;如果只是处分了部分财产,那么未处分的那部分财产适用法定继承,也就是,形成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局面。

总之,《民法典》继承编第1154条采取封闭式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上述五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但实际上,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比如,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55条的规定,按照遗嘱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在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也同样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又比如,遗嘱被撤回部分涉及的遗产,该部分遗产也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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