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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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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财产能自由处分吗?

遗赠扶养协议的财产能自由处分吗?这个问题说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还能不能自由处分所遗赠的财产。这有不同意见。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的规定,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起到了必要的补充作用,对于老年人的赡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将扶养与遗赠通过对价关系加以结合的一种合同安排。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义务部分属于生前债务,遗赠部分则属于死因处分,两者结合于一个合同之中,具有多重属性,既非单纯的债权合同,也非单纯的死因处分合同,理论上应归为继承法上特别规定的合同,并区别于合同法上的债权合同。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双务、诺成、有偿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于签订后成立,于成立时生效,遗赠人和扶养人均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有观点认为,尽管遗赠扶养协议于成立时生效,对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遗赠部分属于死因处分,遗赠财产只有在遗赠人死亡时方才属于扶养人所有,在遗赠人生前,遗赠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包括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财产,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能排除或者限制遗赠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第四,尽管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但有观点认为,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而言,仍属于继承开始后才获得的遗产取得权,不能对抗遗产债权,在遗赠扶养协议不限制遗赠人生前处分的规则下,遗赠人生前处分所负担的债务,应当在扶养人取得遗产之前清偿。

第五,遗赠扶养协议中,无论是概括遗赠还是特定遗赠,遗赠财产只在遗赠人死后才才发生转移的效力。如果遗赠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产生于遗赠扶养协议订立之后,该债务仍然是以该财产作为一般担保财产。如果遗赠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产生于遗赠扶养协议订立之前,则构成遗赠扶养协议的基础情事,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扶养人自己应当对遗赠人的财产状况包括所负债务情况有所了解和判断,并综合衡量自己的付出,考虑是否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赋予遗赠人生前对遗赠财产的处分权并不必然会对扶养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第六,从救济措施方面来看,即使遗赠人生前债务是由于遗赠人的奢侈生活、恶意赠与等行为造成,如果遗赠人的该处分行为影响了扶养人的受遗赠的权利,则遗赠人构成违约,此时扶养人可以采取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请求遗赠人承担违约责任等救济措施。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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