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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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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能否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能否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民事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遗赠扶养协议性质上属于身份协议,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另外,遗赠扶养协议源自我国早期的五保协议制度,其制度功能在于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而非商品交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其主要目的一般不在于取得遗赠人的财产,而是为了扶助老弱病残,帮助其安度晚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首先,《民法典》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于继承编中,并不意味着遗赠扶养协议是一项继承制度,只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与遗产处理密切相关,为了方便法律适用,也就是为了方便在遗产处理程序中,一并解决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关系,所以才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在继承编的遗产处理章节中。

其次,在制度性质上,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合同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是纯粹的财产性协议,而非身份性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共性,有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的法理基础,尤其是合同编中“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则上都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早期的遗赠扶养协议,其制度功能确实主要是扶助老弱病残,弥补社会保障功能的不足,但是在物质经济水平大幅提升和社会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的现代社会,遗赠扶养协议的身份特征和公共政策功能已经明显淡化,反而更多呈现出了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特征,这从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在立法方面,法律条文已经将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主体明确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这也充分说明了立法者并不认可具有密切身份关系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但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反而排斥具有密切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建立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第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分编第467条的规定,也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指引,在处理遗赠扶养协议问题时,也为遗赠扶养协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该条款为引用性法条,该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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