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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遗产的归属和用途

无主遗产的归属和用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里立法条文中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一般理解为就是无主遗产,是沿袭《继承法》的习惯表述方式,但实际上准确理解则应当限缩解释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且履行被继承人的财产义务后,无债务负担的剩余遗产,才是无主遗产。

首先,无主遗产在性质上属于无主财产,根据“财必有主”的物权归属规则,为了解决财产无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经济关系,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归公”,从而为无主财产确定了最终的归属,使其成为有主的状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其次,无主遗产“归公”,就是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是我国立法历来的传统规定。如果死者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主遗产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集体所有是相对于国家所有而言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包括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等形式,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资格通常是由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依据该组织依法订立并公示的章程、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的。

第三,相较于原来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第1160条增加了无主遗产归国家所有的用途,也就是:用于公益事业,对无主遗产的用途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是重大突破。无主遗产来自社会,理应再回归社会,为社会公益服务,增加“用于公益事业”的规定,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第四,公益事业,就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因而就“公益事业”的界定及其范围也是难以完全确定的。但在理解上,可以参照《信托法》上对“公益信托”的公益目的的界定来进行。例如,救济贫困人口,救济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环保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等。当然,公益事业的认定在范围上具有开放性,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情势下,“公共利益”的认定是动态变化的,不应当以此为限。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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