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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是指执行遗产债务清偿时采取的具体办法,也就是,是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还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遗产债务,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继承编第1159条只是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清偿遗产债务,第1163条也只是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在遗产债务清偿责任中的承担顺位问题,都没有对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是第一种清偿方式,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例如德国、瑞士等国家就是采用此种方式。也就是,先确定遗产债务的总额,然后从遗产中偿还该遗产债务,剩余的遗产再按照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进行分割。

其次,是第二种清偿方式,先分割遗产后清偿遗产债务。例如法国、日本主要采取此种方式。也就是,继承开始后,先按照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对遗产进行分割,在继承人取得遗产后,按照其各自继承份额分担遗产债务,遗产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所有继承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大部分观点认为,继承开始后,应当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此种清偿方式可以避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后拒绝清偿遗产债务或者因隐匿、转移、处分遗产而导致无力清偿遗产债务的情形。从实际操作方面而言,我国《民法典》已经确立起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尽管尚不完善,但从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来看,先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包括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如果有剩余遗产,此时遗产管理人才按照遗嘱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继承人分配遗产,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在现实中是可行的。从继承人的责任公平角度出发,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的清偿方式,可以使继承人自己的固有财产与遗产严格分离,避免发生混同,避免给继承人造成不公。

第四,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鉴于我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实践中,无论是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还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遗产债务,都是可以的,法律也都是认可的,同时也都应当受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都是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尽管《民法典》继承编第1163条是新增加的条文,但其内容源自原来的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62条的规定,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遗产已被分割但未清偿债务时”的适用前提,尽管理论界对此删除存在不同理解,但是我们认为,《民法典》删除此适用前提并在表述上加以调整,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将该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遗产分割前,也就是该条文也适用于在遗产未分割而清偿遗产债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的清偿责任顺位问题。毕竟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尚不成熟,而且从我国目前遗产继承实践来看,可以说,目前主要还是以先分割遗产后清偿遗产债务为主。

总体来说,依据我国《民法典》目前的规定,无论是在遗产分割前,还是在遗产分割后,遗产债务都是首先由法定继承部分的遗产清偿,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遗产债务,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这种遗产债务的承担顺位规则,并不会因遗产是否分割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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