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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时间的重要意义

继承开始时间的重要意义。《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富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和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被继承人死亡,是导致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对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不仅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而且涉及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继承相关制度,继承开始的时间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遗产范围的确定取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这些财产的数量、形态、价值、状态等都可能处于时时变动之中,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但是,被继承人一旦死亡,继承开始的时间当即确定,遗产的范围也就此确定。尽管有些财产的权属登记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或者有些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仍在他人占有之下,但这些情形都不影响遗产范围的认定。

其次,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取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决定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和被继承人离婚的配偶、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已经丧失继承权的人、已经死亡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继承人。

第三,遗嘱生效时间取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尽管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但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被继承人生前,被继承人立完遗嘱,遗嘱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被继承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第四,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时间。被继承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转归继承人继受。继承人为一人的,自继承开始时,遗产转归该继承人单独所有;继承人为数人的,继承开始时,遗产转归全体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这是基于概括继承的原则,也是《民法典》第230条关于因继承导致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的规定。

第五,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期待权转变为继承既得权的时间。继承权是身份权,具有人身属性,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权才产生。在被继承人生前,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只是具有继承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仅仅是一种将来有实现可能的财产权利,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如果继承人没有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这种期待权才有可能转为继承既得权,也就是,才有可能实际参加继承并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六,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纠纷的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3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点是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在继承权纠纷中,继承开始之日就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因此,继承权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自继承开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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