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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权的性质

关于继承权的性质。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有权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为继承人。继承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也就是必须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规定的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也只能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不能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继承人,如果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那么被指定的人则为受遗赠人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而不能叫作继承人了。关于继承权的性质,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权是一种物权,也就是物权说。《奥地利民法典》就是采用的该观点。该观点认为,继承权被视为一种物权,因而具有排他性,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或者面临被侵害的危险时,继承人享有类似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继承回复请求权。该观点并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因为不能仅仅由于继承权具有排他性,就认为继承权就是一种物权,比如,知识产权、人格权等也都具有排他性,但却并非物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承权是一种债权,也就是债权说。采用该观点的有《法国民法典》《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该观点认为,继承权等同于债权,继承与契约、赠与等性质相同,具有债权债务的性质。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时,可以主张债权请求权,可以要求保管遗产的人为给付。

第三种观点认为,继承权既不是一种物权,也不是一种债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也就是独立权利说。采用该观点的有《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该观点认为,继承权与物权、债权并不相同,继承权有其自身的特性,无法为其他性质的权利所包含,继承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在我国,第三种观点是主流观点,认为继承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这从我国《民法典》将继承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就可以看出。也就是,在《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第114条和第118条分别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债权后,又在第124条单独规定了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与此同时,在《民法典》各分编中,继承编、物权编、合同编都是各自独立的一编,是并列的关系。因此,从我国立法体系的这种编排,可以得知,在我国,继承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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