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一定可以多分遗产吗?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一定可以多分遗产吗?这不是必然,要区分不同情况。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如果对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且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明确规定。
首先,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并不一定都是对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也不是一定都要与被继承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就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不等于继承人履行了扶养义务,继承人履行扶养义务也不等于一定要与被继承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其次,关于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的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这是针对继承人在客观上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主观上不愿意尽扶养义务、事实上也未尽扶养义务的情形;而上述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是指在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前提下仍未尽扶养义务的情形。一般认为,共同生活至少比没有共同生活要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一般情况下,既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继承人一般也多少会对被继承人有所照料,多少存在一定程度的陪伴,即便该行为仍然远远不足以认定尽了扶养义务,但主观过错也相对较小。所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的是“可以” 而不是“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赋予了法官在这种情形下的遗产分配可以充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第三,尽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继承人扶养的,此时无论继承人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因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不具有可归责性,均不能对继承人采取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被继承人已经与他人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他人扶养的,一般可以解释为不要求继承人扶养。
第四,扶养一般包含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个方面。生活来源的供给和危急情况下的救助,关乎被继承人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继承人没有尽到该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不分或者明显少分。生活上的照料,要看被继承人有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继承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明显少分;反之,如果被继承人生活能够自理或者部分自理,即使继承人未尽到照料的义务,通常也不至于对被继承人造成实质性损害,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对其适当少分遗产。关于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主要是针对于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需求,另外,情感慰藉的缺失,除非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后果,否则,一般也不至于给被继承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所以通常也不应当因此对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第五,《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了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的两种情形,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两种情形并列,这说明这两种情形是有差异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既可能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能是没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该条款还是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这一种情形进行并列规定,这可以说明该条款中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不包括对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的继承人,而是指没有扶养义务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对被继承人进行实际扶养的继承人。而上述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中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是对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大家要注意这个区别。
第六,扶养义务是指法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义务关系,广义上的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平辈之间的扶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三个方面,而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之间的扶养。鉴于《民法典》继承编的特殊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第23条与《民法典》继承编一致,对于扶养的理解,均为广义上的含义。
第七,扶养义务只存在于法定的亲属范围内,而且以被扶养人有扶养需要为前提。扶养义务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不可代位行使。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96条当中的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扶养没有诉讼时效限制。另外,扶养义务的依据,要么基于法定、要么基于约定。法定扶养义务,比如: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约定扶养义务则主要表现为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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