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其他专业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其他专业知识

接受或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

  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的则放弃继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要有一定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一、明示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能用书面或口头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叫明示。

  二、默示的形式。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这叫默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