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遗嘱真实性举证规则适用的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关于私文书证真实性举证规则的规定。因为遗嘱属于私文书证,所以遗嘱的真实性举证规则也就当然应当适用这条法律规定。
这个第92条的法律条文一共有三款:第1款是,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2款是,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第3款是,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下面咱们就按照这3款的规定,针对遗嘱的真实性,分别为大家简要讲解一下。
首先按照第1款规定的举证规则,遗嘱作为一种私文书证,其真实性由主张以遗嘱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主张以遗嘱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可以说通常就是遗嘱的提供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为遗嘱指定遗产由他们继承,遗嘱对他们有利,他们必然会主张以遗嘱证明案件事实。这是私文书证真实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其次按照第2款规定的举证规则,遗嘱作为一种私文书证,如果遗嘱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这是私文书证真实性举证责任的推定规则。对于遗嘱而言,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不适用代理,不存在代理人的问题,所谓的“制作者”可以理解为就是遗嘱人,如果是公证遗嘱或者是需要见证人的遗嘱,那么公证人员和见证人也可以理解为也是“制作者”,但实际上他们是协助订立遗嘱的人。对于“签名、盖章或捺印”,为了方便讲解,咱们统称为签名,因为“盖章或捺印”也属于“签名”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不能签名的情况下以盖章或捺印来代替签名。所以,按照这款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如果遗嘱有签名,则推定为真实。也就是,如果遗嘱有签名,那么作为遗嘱提供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要他们提供出了遗嘱的原件,那么这份遗嘱就推定为真实,他们就完成了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此时,如果有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的一方,如果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遗嘱不真实,那么这份遗嘱就会被推定为真实的。至于如何举反证的问题,以后再跟大家分享。
关于第3款的规定,这款规定是关于遗嘱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认定问题,此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这款规定与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规则关联不大,咱们这里就不展开讲了。
最后跟大家明确一下,这里咱们所说的遗嘱的真实性,指的是遗嘱形式上的真实性,也就是遗嘱上的笔迹是不是本人亲笔书写。关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的问题,不在咱们这里讨论的范围,以后找时间再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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