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遗产未分割,可以卖吗?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观点。这不仅牵扯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同时还牵扯买方等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可以卖,那么买卖关系有效,如果不能卖,那么买卖关系可能就是无效的。
在法律上,衡量能卖不能卖的标准,主要就是继承人对遗产有没有处分权。也就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到底享不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这种权利包不包含处分权?因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这一点相信大家不会有不同意见,但此时的继承权能否等同于遗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这就有不同观点了。
这里,我简单举个例子,这是我们刚碰到的一个案例。被卖掉的遗产是一套房子,继承人一共有三个,三个人都愿意把这套房子卖掉,大家分钱。在其中一个继承人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另外两个继承人认为卖的太低了,无法接受,后来买方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全体继承人告上了法庭。这个案子,一审、二审、再审都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继承人应当协助将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
在这个判例当中,法官认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即享有遗产的所有权,即使遗产尚未分割,但继承人已经取得了遗产的处分权,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此,有不同观点认为,这个案子是全体继承人均同意出售遗产房,这才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如果只是个别继承人同意,那么就应当是无效的。
持卖卖有效的观点认为,遗产未分割并非遗产能否处分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即取得了遗产的物权,即使遗产未分割,继承人也有权处分遗产。
持卖卖无效的观点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的规定只是针对概括继承而言的,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只是对遗产的概括承受,全体继承人取得的只是对遗产的共有权,只有经由遗产分割,遗产才能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转为各个继承人分别所有。所以,在遗产分割前,个别继承人转让共有遗产的,应当无效。另外,只有经由遗产分割,才能有条件审查是否存在遗嘱、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存在必留份、是否存在遗产债务、是否属于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等重大问题。如果允许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就可以处分遗产,那么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必留份权利人、继承人的配偶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尤其是继承人已经将出售遗产的款项挥霍、转移、隐匿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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