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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遗产继承权的认定标准有哪些?继承权是一种人身权,继承权的产生主要是基于血缘、婚姻和扶养的法律关系。在理解遗产继承权的认定标准时,要注意区分遗产继承权和遗产继承份额的不同,可以说遗产继承权是遗产继承份额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血缘是继承权产生的最主要的情形,但继承权又会被限定在一定的血缘关系范围内,世界各国和地区对继承权的范围均有不同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无论是原来的《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权被限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范围内。这里血缘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其中拟制血亲关系比如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其次,配偶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一旦离婚,配偶的身份不复存在,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权了。这里的婚姻关系指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包括办理结婚登记产生的婚姻关系,也包括事实婚姻产生的婚姻关系,但不包括同居关系。

第三,扶养关系下的继承权,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他们也是拟制血亲关系的其中一种情形。在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方面,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物质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方面来综合判断的。

第四,扶养关系下的分得适当遗产权,尽管这种权利也是基于扶养关系,但是这种扶养关系并不是继承权产生的依据,所以叫作分得适当遗产权而不是继承权,其权利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31条的规定,也就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主张分得被继承人适当的遗产。

尽管分得适当遗产权利人其分得遗产的依据不是基于继承权,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分得遗产的份额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的份额。其中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法律允许他可以分得遗产主要是基于生存利益优先保障的价值取向;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法律允许他可以分得遗产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另外,这里在衡量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的问题上,同样也是主要从物质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方面来综合判断的。

第五,在享有遗产继承权的前提下,到底可以分到多少遗产份额?法律规定的是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比如,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主张多分;而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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