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保姆拿出老人日记,要求继承遗产,法院会支持吗?因为日记本身不是遗嘱,所以绝大多数日记都不具有遗嘱的性质,但日记中如果明确写明了关于遗产处分内容并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那么该部分内容就属于自书遗嘱,如果老人把其遗产明确指定由保姆继承,那么保姆拿出的这种日记就不再是单纯的日记了,保姆要求按照日记内容继承遗产的,法院一般应当支持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为日记通常都是本人亲笔书写,所以亲笔书写的要求通常都是符合的,而如果被继承人在写完日记后又有亲笔签名并亲笔注明了年、月、日,那么这份日记就属于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当然,不是说只要这份日记符合了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就等于是有效的遗嘱,还要从其他几个方面来综合审查其有效性。比如,日记中关于遗产处分的内容是不是明确、正式、确定、肯定,如果只是一种想法而不是一种决定,或者只是一种心情表达而不是正式处分,或者只是一份草稿而不是最终定稿,那么这份日记在法律上并不能产生财产处分的法律效果,相当于就是无效的。又比如,这份日记的内容并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而是被继承人在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形下所写的日记,这也是无效的。再比如,如果保姆已经不再是保姆,而已经是被继承人的婚外情人,被继承人为了能够继续保持这种情人关系,而把遗产指定由保姆继承,那么这种情形则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这份日记就算是具有遗嘱性质,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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