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遗嘱效力一般不作为独立诉讼请求,这是本案承办法官的观点,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在遗嘱继承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对遗嘱效力进行认定,法院根据遗嘱效力处理继承纠纷,但遗嘱效力认定一般不单独作为诉讼请求,所以在本案审理中,法官向原告释明了该项诉请不在判决主文中列明。
在本案继承纠纷中,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法院依法确认遗嘱人于2023年7月15日所立的自书遗嘱有效,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按照该自书遗嘱的指定继承遗嘱人的全部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等全部财产。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应当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去世前的婚姻状况为离异,且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所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于2023年7月15日立有自书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均由原告继承,该遗嘱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系被继承人本人书写,并有被继承人的签名、盖章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所以法院认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此系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案的这种认定和判法,可以理解为既然原告依据遗嘱要求继承遗嘱指定遗产,那么必然会涉及遗嘱效力的审查和认定,遗嘱是原告要求继承遗嘱指定遗产的诉讼请求的根据和证据,一般而言,证据效力的认定是实现诉讼请求的过程和手段,不是诉讼的目的,不符合诉讼请求的构成要素,原告一般不能也无需单独针对证据是否有效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否则岂不是所有的证据是否有效都可以被单独列为诉讼请求,这是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则的。
在这个问题上,另有观点认为,这种不把遗嘱效力作为诉讼请求以及不在判决书中作为判项的做法,仅限于原告同时提出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情形,如果原告并未提出继承遗嘱指定遗产,只是单独就遗嘱效力一项提出诉讼请求时,则法院应当允许并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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