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继承父母财产有什么限制吗?一般而言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因为继承权属于人身权,是典型的身份权,只要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通常对父母的遗产就当然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的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养父母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法律对扶养事实的拟制关系。
在现实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这几种特殊情形会影响到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或者继承份额。首先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而遗嘱继承和遗赠则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如果父母生前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那么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中处分的遗产,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该部分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
其次是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如果继承人存在《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规定的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比如故意杀害父母的,或者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父母的遗嘱情节严重且父母不予宽恕的等等,则该继承人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第三是继承人是否存在影响其继承份额的法定情形。尽管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尽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这并不是等于必须一律平分。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中有人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那么应当对他进行照顾,也就是应当在平分的基础上给他多分一些;另外,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原则,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父母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对父母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还有,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1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不仅缺乏劳动能力而且又没有生活来源,对于父母的遗产,即使父母生前留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没有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那么就必须在父母的遗产中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以保障该继承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为原则,如果遗产很少,在保留该继承人必要遗产份额后已经没有剩余遗产,那么这个时候其他继承人也就继承不到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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