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找谁要求还钱?这是关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的问题,如果继承人全部都放弃继承,按照法律规定,那么债权人可以找遗产管理人要求还钱。但如果也不知道遗产管理人是谁,那又该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建议是,债权人仍然可以先找继承人,因为只有继承人才最有可能知道谁是遗产管理人,也只有继承人才最有可能了解和保存有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第1161条的规定,只是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而已,但不等于继承人再无其他任何义务。毕竟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一般而言,继承人是最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状况的人,尽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没有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但没有了继承人的协助和配合,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将难比登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所以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于遗产债务的清偿仍有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在遗产管理人方面,《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和第1146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尽管在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但对于债权人而言,通常是不知道被继承人有没有遗嘱的,即使有遗嘱,也是继承人最有可能知道或者持有的。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则有义务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债权人也只有先找到继承人,才能知道继承人是否推选、是否担任遗产管理人。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此时才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所以对于债权人而言,首先还是要先找到继承人,只有先找到继承人才能拿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证据,只有在拿到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有效证据后,这个时候,债权人再去找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如果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对于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也持有异议,不愿意出面协助债务清偿的,那么此时债权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尽管在目前的遗产债务清偿司法实践中,对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有部分司法裁判文书仍判决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也尽管有部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可能因为这种判决的强制执行而被逼无奈清偿了遗产债务,但这对于债权人而言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因为毕竟这种判决和这种执行都是不正常的,将来必定会改变,债权人还是不要抱有这种侥幸心理。债权能否得到有效清偿,关键在于遗产,债权人要紧紧盯着遗产这条线不放松,不要把精力和时间总是放在已经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身上,因为只有遗产管理人才有清理被继承人遗产的职责、才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所以,只有确定了遗产管理人、“锁定”了遗产,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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