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遗嘱人不识字,签名系见证人代签,本案打印遗嘱被判有效。这个案子不是发生在北京,这个案子的一审和二审法官都认为,遗嘱见证人代遗嘱人签名只是形式瑕疵,这种瑕疵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一审认定遗嘱有效,二审维持原判。这份遗嘱是原告提供的,原告是遗嘱继承人,而被告不予认可。
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发现,这份打印的遗嘱,在落款处遗嘱人的名字旁边有一个指印,对于该指印是否为遗嘱人的指印,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曾要求对该指印是否为遗嘱人的指印进行鉴定,但由于找不到遗嘱人的指印样本而撤回了鉴定,也就是对于该指印是否为遗嘱人的指印是存疑的。
更为关键的是,这份遗嘱的形成过程也没有录音录像,如果指印不是遗嘱人本人的指印,那么除了两位遗嘱见证人外,整个过程看不到有遗嘱人留下过任何痕迹,此时我们认为,这份打印遗嘱就不应当认可其真实性。而如果指印就是遗嘱人本人的指印,那么关键就要看遗嘱人是不是真的连自己的姓名都不会写。如果遗嘱人是明明会签名而没有亲笔签名,而由遗嘱见证人代签,那么这是不可以的,遗嘱是无效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虽然不识字,但写自己的姓名还是会的,尤其是在立遗嘱前曾经有人让他专门练过写自己的姓名,尽管写的不是很工整,但基本可以看出就是遗嘱人的姓名。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子当中,遗嘱人识不识字、会不会签名?这对于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原告而言,需要证明遗嘱人不仅不识字,而且不会签名,日常生活中也从未签过名。对于被告而言,需要证明遗嘱人不仅识字,而且可以自己签名,如果能找到一些日常生活中遗嘱人签名的样本自然是更好了。从举证规则角度,本案的打印遗嘱,如果原告能够证明遗嘱人不仅不识字,而且不会签名,加上遗嘱见证人出庭相互佐证,那么遗嘱被认定有效的可能性就很大。同样的道理,如果被告能够证明遗嘱人不仅识字,而且可以自己签名,也能找到一些日常生活中遗嘱人签名的样本,那么这份打印遗嘱被推翻的可能性同样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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