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发生效力,也就是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等于没有放弃继承,还是可以正常要求继承遗产,也就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反悔了,不放弃继承了,而且还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对于这个问题,大家要注意《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地方法院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最早时间被限定在“继承开始后”,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放弃继承的最晚时间被限定在“遗产分割前”。所以,如果放弃继承的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法律不认可其放弃的效力,其主要法理依据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象是“继承权”,而继承权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在被继承人生前,所谓的“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是将来可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一种资格,而并非既得权利。这种继承期待权,并非实体权利,继承人是不能接受和放弃的,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这种期待权才转变为一种财产的既得权,也就是此时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
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如果此时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其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因为此时继承人已经通过行使继承权得到了相应的遗产,该遗产所有权已经归属继承人自己所有了,继承权已经行使完毕了,已不存在放弃继承权的可能。准确来讲的话,在遗产分割之后,不能再叫放弃“继承”,而应当叫放弃其所继承得到的遗产所有权。
对于放弃继承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的效力问题,在民法典之前,在北京,大家应当都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出台了一个《解答》,这里面规定了关于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该《解答》首先也是不予认可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效力。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该《解答》接着又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也就是如果这种放弃继承的表示是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那么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说白了就是,这种放弃不是无条件放弃,不是没有回报的放弃,不是“真正”放弃。虽然你放弃了继承相应遗产,但同时你也因此免去了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得到了其他相应“好处”,而其他继承人也因为你承诺放弃遗产而增加了相关义务或者给予了你相应“好处”。这种约定尽管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但如果允许你反悔,那么必然导致显失公平。
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举个例子,兄弟姐妹之间达成约定,姐妹由于远嫁外地不方便,往后父母全部由兄弟来负责养老送终,姐妹表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将来父母遗产都由兄弟来继承,之后十几年,直到父母去世,父母确实也都是由兄弟来赡养并处理后事的,兄弟因此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这种情况,如果允许姐妹反悔并继承遗产,那么对于兄弟而言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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