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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人未成年,本案二审改判多分遗产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因继承人未成年,本案二审改判多分遗产。对于本案作为未成年继承人的王某丹(化名)而言,尽管二审改判对其多分遗产的比例并不算多,但这种做法已足以看出,本案二审法院肯定了未成年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的意见,这种单纯依据“未成年“这一单一因素就确定可以多分遗产的做法,在目前遗产继承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被继承人是王某丹的父亲,父亲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王某丹的爷爷已经先于其父亲去世。奶奶健在,但奶奶身患多种疾病并已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的继承人就是王某丹及其母亲还有奶奶三个人。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奶奶确实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在遗产分配时对其进行了照顾,也就是在平分的基础上多分了一些。一审判决奶奶继承40%、王某丹及其母亲各继承30%,也就是在平分的基础上,奶奶多分了约7%,王某丹及其母亲分别各少分了约3.5%,一审这种判决结果对于未成年的王某丹而言,不仅没有多分反而少分。王某丹及其母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改判为奶奶继承35%、王某丹继承35%、王某丹的母亲仍然是继承30%,相当于是把奶奶的继承比例调低了5%,把王某丹的继承比例调高了5%,实现了奶奶和王某丹两个人均多分到了遗产。

打个比方,遗产就像是一块蛋糕,蛋糕一共就这么大,你多分了,别人必然就少了。对于本案而言,可以理解为母亲和孩子王某丹是一方,奶奶是另一方,在王某丹和奶奶都被认定可以多分遗产的情况下,王某丹的母亲最后能分到的遗产必然就是越来越少。本案一审在让奶奶多分的同时,也让王某丹及其母亲因此少分了遗产。在二审认为王某丹不仅不能少分反而也应当多分遗产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取了调低奶奶的份额、调高王某丹的份额的方式来进行平衡,而且这种调低和调高后的结果还必须不能低于平均分配时的份额,也就是必须满足多分的情形。至于二审为什么没有通过保持奶奶的继承比例而降低王某丹母亲的继承比例的方式来进行平衡,这一点好理解,毕竟王某丹和其母亲是一方,如果二审这么做,那么这种二审改判的结果将失去上诉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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