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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毁约,如何维权?

2015年9月,北京市民王女士想买学区房,通过网络看中张先生要出售的房屋。双方谈妥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350万元,因王女士无法一次性付清全款,又担心凑齐全款后该房屋已卖给他人,双方约定王女士预先交付首付款7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把剩余房款一次性补齐,张配合王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合同没多久,该地段房价上涨,张先生觉得房子价格卖低了,找王女士要求其补交30万元的购房款,否则就不卖给张女士。王女士不同意加价,赶紧筹集房款,11月初,王女士给张先生打电话称要交付余款,张先生却一直推脱不露面,自11月28日起,王女士就联系不到张先生了。

一周过去,王女士以为被骗,准备报警。这时张先生来电,称她没有按时付清余款,构成违约,现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让王女士留下银行卡号,把70万元的首付款归还给她。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其因找不到张先生而无法交付房款,据此,王女士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终仲裁庭裁决,张先生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收到王女士剩余购房款后,积极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从法律上来说,出现一方违约最终如何获得公正公平的判决,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履约情况对比以及证据的支持力度。

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但在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很少有定金的约定达到了法律前述最高限额,一方面是多数买方不愿意将定金给的过高,另一方也是涉及交易安全问题以及交易的资金筹备问题。“其实买方交付较高的定金是一种较好的维权保证,当然前提是买方确保自身不存在违约”。

此外,购房者不可轻信房地产开发商(包括二手房买卖的出卖人)的宣传资料上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

以上就是对“因房价上涨卖房者毁约 购房者如何维权”相关问题的解答,购房者对于口头承诺及重要的内容,一定要将其写在合同中,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自己权益,不妨向遗产继承律师咨询,我们有经验和知识,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的权益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