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总部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遗嘱继承案例
遗嘱形式稍有欠缺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补强印证,应当认定为有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收养法实施之前,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形成事实收养,收养关系成立
遗产涉及案外人利益,应当先析产再继承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见证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夫妻一方的遗嘱中涉及到另一方财产的分配条款无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立口头遗嘱,之后可立其他形式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失效
遗嘱中对他人财产作出的处理无效,但是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但有成年子女,被继承人遗嘱中可不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有多套遗留房产时,主要遗产所在地为房产面积更多的地区
遗嘱中的标的物灭失后,继承人不可再就遗嘱主张权利
继承人提供与既有遗嘱冲突的遗嘱而又拒绝鉴定的,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
立遗嘱人以按手印替代签名也应认定为是一种对遗嘱确认的方式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产继承诉讼过程中,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代书遗嘱存在不合格见证人不当然导致遗嘱无效
当事人在庭审中承认遗嘱的效力,则遗嘱持有人无须再证明遗嘱合法有效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在于立遗嘱人对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
夫妻共同遗嘱不同于代书遗嘱,可以仅由一方书写
共791记录
«上一页
1
...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
40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服务项目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继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