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在每一页上予以签字是为了防止内容的遗漏、篡改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马某1
原告兼原告马某1之法定代理人:官某(马某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龙,北京隆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2
原告马某1、官某诉被告马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的法定代理人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马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1、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马某3名下位于北京市某某区×号楼×层×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的房产归原告继承所有(该套房产为主要遗产);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名下位于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县×幢×单元×层×号房产中马某3所占份额由原告继承所有;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名下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辆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车辆中马某3所占份额由原告继承所有;4.请求依法判令马某3名下奥德赛牌轿车(车辆型号奥德赛牌×××)归原告继承;5.请求依法判令马某3持有的××研究院股份由原告继承所有。事实和理由:马某3与原告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马某1,马某3与前妻生有一子马某2。马某3于2022年4月7日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遗嘱载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层×的房产(登记在马某3名下)全部由原告个人继承;位于北京市某某区×号楼×层×单元×(登记在马某3名下)全部由原告官某个人继承;位于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县×幢×单元×层×号房产(登记在原告官某名下)中马某3应享有的份额由原告官某继承所有;原告官某名下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辆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车辆中马某3应享有的份额由原告官某继承所有;马某3名下奥德赛牌轿车(车辆型号奥德赛牌×××)归原告官某个人继承所有;本遗嘱未提及的本人目前的财产形式,包括银行存款、知识产权、公司股份等其他合法财产,均由继承人官某个人继承”。现因继承问题出现矛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马某2辩称:不同意马某1、官某的诉讼请求。一、打印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否则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则不能认定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有效性,未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该遗嘱应属无效。本案中见证人霍某、杨某以及立遗嘱人马某3应该在每一页签字捺印,但是原告提交的遗嘱捺印不完整、不齐全且不统一,存在替换的可能性,结合原告提交的视频内容,无法确认是现在庭审中提交的遗嘱。二、打印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本案中见证人没有见证全过程,应属无效。三、案涉录音录像内容不能证明打印遗嘱订立的全过程,且存在见证人自行陈述、诱导性陈述的情形,不能证明打印遗嘱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其录音录像遗嘱自身的真实性,应属无效。四、在案涉打印遗嘱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马某3的相关遗产。昌平温泉花园房屋属于马某2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马某2母亲韩某的份额之后再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现由于昌平房屋已经被原告出售,应当按照该出售金额,析出韩某的份额之后再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售房款。五、马某2对马某3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马某3的遗产。马某2生活居住在国外,但也常回国看望父亲,2020年-2022年期间,国内疫情比较严重,因政策管控回国非常困难,马某2通过微信保持与马某3的联系。被告认为本案中打印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应当认定无效。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马某3与韩某于198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马某2。2007年2月1日马某3与韩某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马某3与韩某自愿离婚,石景山×号楼×号是韩某工作单位所分住房,产权及家具和电器等归韩某所有。离婚后,马某3搬出。二、位于昌平区×镇×号楼×住房是马某3和韩某共同出资为儿子马某2结婚用买的住房(于2003年11月24日首付108914元头款并贷款42万人民币)。在马某2参加工作并有经济能力供房前,马某3、韩某各出一半提供每月的供房款,待马某2参加工作后,再逐步转由马某2自己供房。马某2在父母为此房提供的资金立下借据,待有资金能力时,连本带利(利息按还款时和借款时的利息平均值或按有关规定执行)归还父母,待所欠父母的购房款完全还清后,房屋产权才完全、正式归马某2所有。三、在马某2参加工作前,马某3、韩某每月为此提供45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用,如果马某2大学毕业后继续读研究生,学费及生活费除奖学金外,主要由马某3负责提供,韩某根据情况,力所能及地提供部分学费和生活费。四、马某3、韩某离婚后,马某2跟随韩某生活或按马某2本人意愿确定。五、债权债务,马某3、韩某各自所欠债务或债权,均由本人负责清偿,对方没有义务偿还,即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六、本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书下达之日起生效。立协议人:马某3、韩某,2007年2月1日”。
马某3与官某于2007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马某1,于2008年9月30日出生。马某3于2022年4月7日去世。官某、马某2称马某3父母均已早于马某3过世多年。
官某提交了2021年12月24日《遗嘱》,称该《遗嘱》是马某3生前所立,见证人是霍某、杨某,在场人有马某3的二哥马某4及马某4的妻子张某、陈某还有霍某的父亲、官某,《遗嘱》内容主要是“立遗嘱时间:2021年12月24日。立遗嘱地点:北京市某某区×号楼×单元×。立遗嘱人:姓名:马某3。性别:男。出生日期:1954年8月8日。身份证号:×××住址:北京市某某区×号楼×单元×。见证人:姓名:霍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80年12月24日。身份证号:×××。住址:北京市某某区×号楼×单元×。见证人:姓名:杨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53年11月14日。身份证号:×××。住址:北京市某某区×号楼×单元×。本人现在精神正常、头脑清醒、思维清晰,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真实意愿。现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遗嘱内容如下:一、本人婚姻家庭情况1.婚姻和配偶。本人于1981年与韩某(身份证号:×××)结婚,于2007年离婚,韩某于2020年去世。本人于2007年与官某(身份证号:×××)结婚。除此之外,本人没有其他的婚姻关系。2.子女本人。和韩某共有一名子女:马某2(儿子),身份证号:×××,本人和官某共有一名子女:马某1(女儿),身份证号:×××。除马某2、马某1之外,本人没有其他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收养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本人的父母均已过世。二、本人现有财产及去世后的处理事宜。本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所述,且为本人合法的、具有自由处分权的财产。在本人去世后,按照本遗嘱确定的方式继承。1.房产1.1位于北京市昌平县×镇×号楼×单元×层×(房屋权证号:×**)的房产(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房产)在我本人去世后,全部由官某个人继承,属于官某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1.2位于北京市某某区×号楼×层×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的房产,在我去世后,全部由官某个人继承,属于官某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1.3位于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县×【幢】【座】×【单元】×【层】×号房(购房合同编号:×××)的房产(登记在本人妻子官某名下的房产),属于本人应享有的份额,在我去世后,全部由官某个人继承,属于官某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2.车辆2.1登记在本人妻子官某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辆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发动机号为×××,车牌号为×××,在我去世后,属于本人应享有的份额,由官某个人继承,属于官某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2.2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奥德赛牌轿车,车辆型号为:奥德赛牌×××,发动机号×××,车牌号为×××,在我去世后,车辆由官某个人继承,属于官某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三、其他事项3.1本人去世后,本人以上所有财产按上述遗嘱列明的方式进行继承,不得有争议。3.2本遗嘱未提及的本人目前的财产形式,包括银行存款、知识产权、公司股份等其他合法财产,均由继承人官某个人继承,与其他人无关。3.3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四、遗嘱的文本及持有4.1以上遗嘱经见证人代书打印后并经我核对无误,特此签名。4.2本遗嘱一式二份,我本人及继承人各持一份,待本人去世后,按照本遗嘱内容执行,不得有异议。立遗嘱人:马某32021年12月24日。”官某出示了《遗嘱》原件两份,有马某3签字捺印,见证人霍某、杨某在《遗嘱》最后一页落款处签字捺印,日期是2021年12月24日,注明了见证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官某提交了霍某、杨某的证人证言,霍某、杨某出庭作证确认见证过程,霍某、杨某及霍某父亲在2021年12月24日接到官某电话后一同前往马某3家中,邀请霍某、杨某做遗嘱见证人,霍某杨某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后有马某3的亲属陈某操作电脑写出文字,霍某父亲同陈某一起去外面打印,打印回来后霍某与马某3核对遗嘱内容,现场有手机录像,后霍某、杨某捺印签字,并在遗嘱页中缝捺印。
官某、马某2确认马某4是马某3二哥,陈某是朱某妻子,朱某是马某3的外甥。马某2称马某4不是马某3的亲兄弟,但未对此说明。官某提交马某4、陈某的证人证言,二人出庭作证称马某3自愿订立遗嘱,2021年12月24日当天马某3精神良好、头脑清楚、言语流利,霍某、杨某作为见证人在遗嘱山签字捺印,现场有手机录像。本院询问马某4关于遗嘱内容中没有马某2的遗产份额问题,马某4回答“在订立遗嘱之前,我与马某3闲聊就提到过这个问题,马某3说不要提他,订立遗嘱当天没有给马某2的财产,我也就没有再问”;本院询问陈某关于遗嘱中没有马某2的遗产份额问题,陈某答“马某3没有提过是什么原因。在马某3生病期间,一直是我与我爱人、官某一起照顾的,马某2没有回来过”。
马某3生前银行账户的信息,除官某提交的部分银行流水外,本院依据申请调取了银行流水,庭审中双方均发表了意见。
关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号楼×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昌平房屋)的登记产权信息,该房屋于1994年12月29日由马某3购买,1996年6月18日登记在马某3名下,2022年3月17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售给案外人,庭审中双方认可售房款223万元。官某称收到了售房款后除支付马某3的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外用于家庭生活开销。马某2称该房屋系其母亲与马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析出其母亲的份额后再按法定继承分割。
关于河北省某某市×幢×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河北房屋),官某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金额3174937元,购买人是官某。官某称该河北房屋系出售其位于广州的房屋后款项购买,系婚前财产转化而来,是官某的个人财产。马某2对此不认可,称系官某与马某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北京市某某区×号楼×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某某房屋)登记在马某3、马某1名下,马某3共有份额10%,马某1共有份额90%。马某2要求将马某3名下的份额依据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关于车辆,×××小型轿车登记在官某名下,×××小型轿车登记在马某3名下。
×××研究院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马某3,马某2称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本案在受理后,因马某2始终无法联系上,本院询问官某是否可以提供马某2的联系方式,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龙称其无法联系上马某2,申请对其公告送达,后本院在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前前往马某2户籍地址核实信息,自称是马某2外婆的案外人与本院取得联系,随之获悉马某2多年来已定居国外,疫情以来并未回国,马某2电话告知本院其在国外居住。本院要求官某就其隐瞒马某2住所地和联系方式作出解释,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某龙承认了隐瞒马某2联系方式,詹某龙提交证据称其对官某隐瞒马某2联系方式不知情,官某未告知过代理人马某2在国外的情况。在审理中已查明,马某2、马某1、官某多年来有微信联系,马某2与马某3在其去世前有保持微信沟通。
上述事实,有《遗嘱》、死亡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离婚档案信息、银行流水、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收据、微信记录、转账记录凭证、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是《遗嘱》的效力是否合法有效。庭审中已经查明,该《遗嘱》是被继承人马某3口述、陈某在电脑上书写并由陈某及见证人霍某的父亲共同外出打印带回后,由见证人霍某再次与马某3复核遗嘱内容并由见证人霍某、杨某签字捺印,在场人还有马某4及其配偶,录像视频存有现场的影像,本院认为,其一,见证人、在场人出庭作证可以证实被继承人马某3于立遗嘱时头脑清楚、言语流利,是被继承人马某3的真实意愿,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其二,本案《遗嘱》是打印遗嘱,虽然并非马某3本人书写,但是陈某作为被继承人的亲属且在被继承人生前与其联系较为密切,受被继承人所托的事实可以确认,而文本的打印是陈某与霍某父亲共同外出打印,在带回打印遗嘱后见证人霍某也再次与马某3核对文本内容,遗嘱内容再次得到被继承人的认可;其三,见证人虽然仅在最后一页签字,但是捺印在遗嘱多页的骑缝,见证人霍某对此予以说明,可知文本的完整性可以确认,综上,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在每一页上予以签字是为了防止内容的遗漏、篡改导致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但是,本案中遗嘱签订过程的视频录像可以清楚确认遗嘱内容出自被继承人的本人真实意愿,见证人霍某、杨某在签字前核对遗嘱内容有视频为证,两名见证人亦出庭说明了遗嘱签订时的情况,两名在场人也出庭说明了遗嘱签订的过程,该《遗嘱》确系被继承人的本人意愿可以确认,本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被告马某2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马某3名下财产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昌平房屋是否属于马某3的个人遗产。结合已调取的房屋档案信息和离婚协议,昌平房屋购买于马某3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二人离婚时未对该套房屋的产权予以分割,因此,该套房屋系马某3与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3无权将该套房屋作为遗产予以处理,依法应当先就韩某的份额确定后再做处理,因韩某已经去世,除被告马某2外,韩某的其他亲属尚在,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且该房屋已出售取得价款,部分出售价款已转入官某名下账户,双方均同意该项遗产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本院已告知双方可另案与第三人共同处理该套房屋售房款的遗产分割事宜。
以上,本院认为除昌平房屋的购房款待另行处理外,马某3在《遗嘱》中所处分的其他遗产应按照《遗嘱》内容由官某继承所有,其中某某房屋中马某3名下的份额由原告官某继承所有,河北房屋中由马某3占有的份额归原告官某继承所有,×××小型轿车、×××小型轿车归原告官某所有,北京市智仁堂中医药研究院由原告官某继承原马某3所有的股份。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某某区×号楼×单元×房屋由原告官某继承原马某3名下10%的共有份额;
二、位于河北省某某市×幢×单元×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由原告官某继承所有;
三、×××小型轿车、×××小型轿车归原告官某所有;
四、×××研究院由原告官某继承原马某3名下的股份。
案件受理费五万七千七百九十元,由原告马某1、官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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