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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遗嘱见证人必须要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裴某甲
被告:裴某乙
被告:裴某丙
被告:裴某丁
被告:裴某戊
被告:裴某己
被告:裴某庚

原告裴某甲与被告裴某乙、裴某丙、裴某丁、裴某戊、裴某己、裴某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XXXX年X月XX日立案,于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月XX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王某某、被告裴某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丁、被告裴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某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裴某戊、被告裴某己、被告裴某庚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裴某壬、孟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土门十四街坊XXX号楼XX-XXC户房屋;X、诉讼费由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裴某丁、裴某戊、裴某己、裴某庚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孟某某(XXXX年X月XX日去世)与裴某壬(XXXX年X月X日去世)为夫妻,婚后育有子女五人:长女裴某乙、次女裴某甲、三女裴某丁、长子裴某江(XXXX年去世)、次子裴某丙。裴某江有长女裴某戊、次女裴某己、长子裴某庚。裴某壬系庆安公司职工,XXXX年单位集资盖房,取得某某市某某区土门十四街坊XXX号楼XX-XXC户房屋,属于孟某某与裴某壬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的实际出资款及装修费共计XXXXXX元均由裴某甲个人代为支付。被继承人孟某某生前一直由裴某甲照顾,负责衣食起居,孟某某生病住院、营养品、日常生活开销以及丧葬等花费均由裴某甲承担。XXXX年XX月X日被继承人孟某某留下遗嘱,由裴某甲继承其遗产房屋个人所有部分。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裴某乙、裴某丁辩称,裴某甲所述家庭成员状况属实。但所称遗产房屋款及装修费不是裴某甲全部出资。裴某丁XXXX年就和父母一起居住,XXXX年买房时父母年龄大了,是裴某丁为改善父母的生活出资购房,但由于裴某丁经济能力有限,就找人出资先购房,谈的条件就是新房下来后让出资人杜某胜先居住,只需要给裴某丁和父母一套旧房居住,不收房租。后来因换的旧房拆迁,杜某胜就收回旧房,把新房又还给我们。房款实际是由杜某胜出资,有法院判决。之后因为裴某丁要照看孙子,就叫裴某甲来照顾父母。于是杜某胜又跟裴某甲私下协商,裴某甲将购房款等费用还给了杜某胜。裴某丁认为,房屋款、办房产证、交契税大修基金都是裴某丁出资办理的。房产证下来后因为裴某丁不在就由裴某甲领取。父母之前一直跟裴某丁一起居住,XX多岁后才跟裴某甲居住,逢年过节也会到裴某丁和裴某丙家里住。XXXX年后,裴某丁要回来照顾母亲,但裴某甲不同意,也不让见母亲,就是为了照顾母亲得到房子。现对裴某甲的起诉,表示同意分割遗产,但不同意遗产房屋归裴某甲。

裴某丙、裴某戊、裴某己、裴某庚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裴某甲向本院提交证据⑴、某某急救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某某市某某区庆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继承人裴某壬、孟某某夫妇分别于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X日去世;证据⑵、裴某壬亲属关系证明;某某墓园墓穴证复印件,证明本案各当事人主体适格;证据⑶、陕(XXXX)某某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被继承人孟某某名下登记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所留遗产,裴某甲有权主张继承分割;证据⑷、律师见证书;卫某出庭证言;录像光碟,证明被继承人孟某某生前在律师李某、卫某见证下留有遗嘱,将某某市某某区属于其个人所有部分留给裴某甲继承。遗嘱是孟某某真实意思表示,表达时意识清醒。遗产应按照遗嘱分配;证明案涉房屋购房款及装修款均由裴某甲支付;证据⑸、邻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用票据;某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丧葬费用票据,证明被继承人孟某某生前一直与裴某甲共同生活,衣食起居一直由裴某甲照顾负责,裴某甲个人承担被继承人的住院医疗费、日常生活开销及丧葬花费,尽到了赡养义务;证据⑹、返款证明;返房证明;中国银行个人客户境内人民币汇款申请书,证明在分割遗产房屋时,各继承人对购房费用应当予以承担;证据⑺、庆安集团公司集资建房预售合同,证明遗产房屋是裴某壬与庆安集团公司签订购买的;证据⑻、庭审中经裴某甲申请,某某瑞特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瑞特评估(XXXX)SF第X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住宅房屋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估值,估价结果:“市场价值为人民币XXX.XX万元”,评估费用XXXX元裴某甲已垫付。裴某乙、裴某丁质证认可证据⑴、⑵、⑺、⑻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证据⑶的真实性,同意分割遗产;对证据⑷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律师见证书中的很多话孟某某根本说不出来,从视频看,大部分时间都是律师在说,而且诱导,内容大多与事实不符,对遗嘱是否为孟某某真实意思存疑。孟某某年龄很大,有些糊涂,说不出这些话,都是断章取义的记录;对证据⑸的住院病历、医疗票据、保险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成立,裴某甲动过手术,她住院期间母亲孟某某都是裴某丁照顾。之前母亲孟某某一直跟裴某丁生活。丧葬费支出不清楚,但不能证明都是裴某甲出资。至于邻居很多都不认识;认可证据⑹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明不了钱都是裴某甲所出。

为支持自己的抗辩,裴某乙、裴某丁向本院提交证据①、委托代理合同;(XXXX)莲民二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收条,证明遗产房屋之前与杜某胜打官司都是裴某丁出面,且支付了律师费;证据②、完税证明;大修基金收据,证明遗产房屋手续及费用都是由裴某丁办理、支付;证据③、中国银行客户回单,证明给裴某甲存款XXXXXX元,房屋费用裴某丁也有出资;证据④、收款收据X张;天然气置换协议,证明裴某丁和老人一起居住,相关费用也是裴某丁支出;证据⑤、证明X份,证明父母都是裴某丁照顾的,丧葬费用都是裴某丁支付;证据⑥、某某市房屋情况查询结果证明X份(裴某丁、陆海泉),证明裴某丁夫妇名下一直没有房屋,都是购买父母的房屋。裴某甲质证称证据①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孟某某不会写字,签字、捺印不清楚是谁的,律师费应开具正式发票,不应该只有收条;民事判决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是孟某某,裴某丁只是委托代理人;证据②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票据上只能看出交款人是孟某某;认可证据③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现金存款是XXXX年X月XX日,民事判决书下发时间为XXXX年XX月,与遗产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裴某甲去美国时将所有存折都交给裴某丁保管,她把钱都取走了,这XXXXXX是归还给裴某甲的钱;证据④与本案无关;证据⑤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认识证明人,证明目的不认可,丧葬费都是裴某甲所出;认可证据⑥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与事实不符,裴某丁名下有房产。

综合庭审笔录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可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确认被继承人裴某壬(XXXX年X月X日去世)与孟某某(XXXX年X月XX日去世)夫妇婚后育有子女五人:裴某乙、裴某甲、裴某丁、裴某江、裴某丙;其中裴某江于XXXX年去世,有子女裴某戊、裴某己、裴某庚三人。裴某壬生前由所在单位集资盖房,与孟某某共同取得某某市某某区团结一路XX幢XXXXX室(即某某市某某区团结一路X号庆和小区XXX号楼X层XXXXX室)住宅房屋一套,XXXX年X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孟某某名下,该房屋经专业评估确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XXXXXXX元,评估费用XXXX元,裴某甲已预付完毕。此外,孟某某生前与裴某甲共同生活。XXXX年XX月X日孟某某在某某省许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代书)、卫某见证下,订立遗嘱,记载:“一、现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属于我与老伴裴某壬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老伴裴某壬于XXXX年X月X日去世。在我百年之后,该套房屋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部分,由我女儿裴某甲个人继承。该套房屋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我女儿裴某甲个人享有、承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二、本人现头脑清晰、精神正常。三、上述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无任何人胁迫、干涉。”但该遗嘱在律师见证过程中,关键环节上存在明显缺陷,1、孟某某没有进行遗嘱见证的主观意愿,《委托代理合同》系继承人裴某甲代为签字;2、遗嘱内容与《谈话笔录》系事先制作,与录像见证的谈话内容差别明显,所记载内容并非孟某某本人自主叙述,代书遗嘱也未全文向孟某某本人宣读;3、在时长XX分XX秒中的录像见证内容中,没有显示或说明见证的具体时间,仅在片尾显示有XXXX年XX月的制作时间,且片头所记载律师姓名与见证律师姓名不符。故,应属无效遗嘱。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孟某某于XXXX年XX月X日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见,作为遗嘱人,无论是代书遗嘱还是录音录像遗嘱,其核心都在于见证人必须要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保证内容没有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防范遗嘱人作出的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是遗嘱人未经慎重考虑而仓促作出决定。而根据裴某甲所提交证据显示,遗嘱人孟某某并没有全程参与《谈话笔录》制作,没有参与《遗嘱》的书写过程,尤其是在孟某某年事已高且不识字的情况下,见证人仅仅要求孟某某在事先书写完毕的《谈话笔录》及《遗嘱》上按捺指印,甚至连代书遗嘱的内容都没有向孟某某全文宣读,故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现裴某甲诉至本院,要求按照孟某某所立遗嘱内容分割被继承人裴某壬、孟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与法有悖,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分配。考虑到裴某甲系与被继承人孟某某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按照遗产份额的XX%予以多分,计XXXXXX元(XXXXXXX元×XX%);剩余XX%由裴某乙、裴某丁、裴某丙及裴某江各分得XX.X%,计XXXXXX元(XXXXXXX元×XX.X%),因裴某江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可由其直系晚辈血亲裴某戊、裴某己、裴某庚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现本院权衡各继承人的生活实际,案涉遗产房屋可由裴某丁继承所有,裴某丁按照遗产价值份额折价补偿给其他各继承人。鉴定费XXXX元,由各继承人按照各自的继承份额分担。至于裴某甲所称遗产房屋的实际出资及装修等费用均由其个人代为支付一节,并无证据证明确系代付,相关款项无论是否由裴某甲出资,所支付款项的性质均应在被继承人生前与之协商处理解决,本案不予考虑。裴某丙、裴某戊、裴某己、裴某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XX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孟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团结一路X号XX幢XXXXX室遗产住宅房屋一套由裴某丁继承所有;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裴某丁支付给裴某甲房屋折价款XXXXXX元;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裴某丁分别支付给裴某乙、裴某丙房屋折价款各XXXXXX元;
四、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裴某丁支付给裴某戊、裴某己、裴某庚房屋折价款共计XXXXXX元;
五、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裴某丁、裴某乙、裴某丙分别支付给裴某甲鉴定费XXXX.X元,裴某戊、裴某己、裴某庚共同支付给裴某甲鉴定费XXXX.X元;
六、驳回裴某甲其余之诉讼请求。
诉讼费XXXXX元,裴某甲已预交,由裴某甲承担XXXX元,由裴某乙、裴某丁、裴某丙各自承担XXXX元,裴某戊、裴某己、裴某庚共同承担XXXX元,裴某乙、裴某丁、裴某丙、裴某戊、裴某己、裴某庚在执行本判决书第五项内容时,按各自承担数额直接支付给裴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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