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通常由一人书写另一方签字确认,符合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张某华甲
被告:张某华乙
原告张某华甲诉被告张某华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华甲、被告张某华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华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董某英名下坐落于某某市路北区××楼××号房屋,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董某英、张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继承人之女,被告系被继承人之子。2022年10月24日,被继承人董某英、张某立下遗嘱,载明案涉诉争房屋交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张某于2024年6月20日去世,被继承人董某英于2024年7月1日去世。同时被继承人张某、董某英去世后尚遗留有坐落于某某市开平区××镇××村××街××号房屋一处,依法应由原告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现原被告之间就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某华乙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严重不符,依法请求驳回。在母亲住院前及住院过程中,谈过抚养问题,母亲明确说明房产由谁照顾归谁。在2024年4月底时再次聊天时,母亲对我说谁照顾给谁。父亲朋友郭某海证明父亲与其交往中也多次提到房产问题,没有一个好的解决方法,直到2023年时还在向其探讨解决方案,并且未提出留有遗嘱。关于遗嘱的存在,首先遗嘱的书写格式并非是老人能够写出如此结构严谨的遗嘱,对于这份遗嘱的存在,我认为是原告欺骗老人所写,并不是老人真心实意地表现,而且老人在以往的文字中体现除了担忧,担心出现因遗产纠纷而发生的刑事案件。遗嘱中我父亲只有签字,并非本人书写的遗嘱,依据《民法典》属于代书遗嘱,且签字与其平常签字存在差异,不排除伪造或者受到胁迫。代书遗嘱在《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要求有2人以上见证人,且其中一人为代书人,并要求全程在场,并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所以我认为遗嘱不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张某华甲的诉讼请求,并且按照正常遗产分割方法进行遗产分配,依法优先对扶养父母的被告进行多分。对原告要求将父母遗产遗物全部拿回进行重新分配。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继承人董某英、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两人,分别是儿子张某华乙、女儿张某华甲。张某于2024年6月20日去世,董某英于2024年7月1日去世。某某市路北区河北10号小区(永庆里)18楼6门301室房产为董某英、张某在1998年2月20日购买,登记在被继承人董某英名下,为董某英、张某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原告张某华甲向本院提交董某英、张某自书遗嘱两份,第一份自书遗嘱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遗嘱内容为:“我夫妻二人有住房两套,迎新楼105-2-102,居住面积81.91平米,大庆10号18-6-301面积69.9平米,我们有一儿一女,因儿子张某华乙、儿媳武金红多次要求过户一套房给他们,无奈2018年11月9日把迎新楼过户给他们,我二人是一直住在迎新楼的,岁数大了住一层方便,也习惯了,所以过户给他们后也没有换10号去住,儿子他们还在10号住,我们想把大庆10号这套住房留给女儿,又不想现在把房子都过户出去,为了避免以后他们兄妹有争议,特写这份遗嘱给女儿张某华甲。立遗嘱人:董某英张某2019.5.20”。被告张某华乙认可该份遗嘱中“董某英”“张某”签名为其本人所签。
第二份遗嘱落款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董某英。.。.。.。.。.。立遗嘱人张某。.。.。.。.由于担心我夫妻二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我夫妻二人于2022年10月24日在某某市某某区立下本遗嘱,对我夫妻二人所拥有的房产作出如下处理:我夫妻二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一处,其具体情况如下:位于某某市路北区××楼××号××号小区)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1,我夫妻二人去世之后上述房产由张某华甲个人继承。我夫妻二人再次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我夫妻二人神志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我夫妻二人自愿作出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我夫妻二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我夫妻二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立遗嘱人(签字)董某英张某2022年10月24日”。对于该份遗嘱,张振勇认可该遗嘱内容为董某英书写,“董某英”签名为本人所签,但称“张某”的签名并非张某本人所签,张某华乙未向本院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由被继承人董某英书写遗嘱内容,董某英、张某二人签名的两份遗嘱,遗嘱内容均对夫妻二人位于某某市路北区××楼××号××号小区)房产明确指定由继承人张某华甲继承,由董某英、张某分别签字。关于被告张某华乙辩称遗嘱对张某而言为代书遗嘱问题,本院认为,被继承人董某英、张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对共同财产予以处分而签订的遗嘱为夫妻共同遗嘱。夫妻共同遗嘱通常由一人书写,另一方签字确认,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的行为,既符合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按照被继承人董某英、张某所立遗嘱内容,某某市路北区××楼××号××号小区)房产由原告张某华甲继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市路北区××楼××号××号小区)房产由原告张某华甲继承,被告张某华乙配合原告张某华甲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原告张某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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