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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司发通〔199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颁布日期】1993.12.29
  【实施日期】199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