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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发挥遗产效用原则。

分割遗产应体现物尽其用、财尽其值的要求,使遗产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尽可能释放出经济效用,促进生产,方便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又指出:“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2)酌给遗产原则。

《继承法》第14条确定了继承法律制度的酌给遗产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当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时,上述人员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3)保留胎儿应继份额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进一步明确:“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规:《继承法》第15条;《物权法》第103、10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