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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死妻改嫁或妻死夫再娶,有权带走所继承的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注解】

本条主要规定了丧偶一方再婚时对所继承的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在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割后,另一方对于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作为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处分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而且这种处分权也并不会因配偶再婚而改变。

【应用】

夫死妻改嫁或妻死夫再娶,可否带走所继承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把配偶间互相继承遗产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即去世一方的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份继承。按照本条规定,夫死妻嫁或妻死夫再娶,都有权处分自己所继承的遗产,包括合法带走自己从死亡配偶方合法继承的财产。其他继承人以继承了死亡配偶的遗产为由干涉生存方的婚姻自由权或者以退出继承的财产为条件要挟生存方不得再嫁或再娶,都是违反《婚姻法》、《继承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制止。对情节严重因此而触犯刑法的,应受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