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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条文规定】

第九条[修改]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本条沿用《92年意见》第9条并增加了适用的两种情形。

【条文理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宗旨是防止原告滥诉侵害被告合法权益,以及便于法院审理和执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遵循这一基本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绝对按照“原告就被告”确定管辖法院,并不方便当事人诉讼,而且也不便于法院审理和执行。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的原告主要是老人和小孩,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况下,再行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势必增加原告诉累。因此,《92年意见》规定了“追索赡养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赋予原告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权利,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性管辖。

因法律关于赡养、抚育、扶养的规定,均见之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追索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与追索赡养费纠纷具有同质性,故本次司法解释修订,在保留《92年意见》上述规定的同时,增加了追索抚育费、扶养费两种情形。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赋予原告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是,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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