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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条文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条在文字表述和内容上修改了《92年意见》第12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均在住所地生活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具体到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诉讼,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92年意见》第12条予以规定,解决了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次司法解释修订,对《92年意见》第12条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离开住所的时间的表述由“1”变更为“一”,从而与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保持统一。同样的修改,见之于本解释第八条。

二是增加了“可以”的表述,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情况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原告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离开住所地后,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的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硬性要求必须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情形下,原告能证明被告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但是,能够证明被告有固定居住地方的,仍然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认定流动人口经常居住地的问题,本次司法解释修订第四条,即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具体到“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这特定情形,为减少原告方诉累,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固定居所,即可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同时,这也为人民法院下一步的审理、执行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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