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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的代表人的人数限制和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

【条文规定】

第七十八条[修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集团诉讼的代表人的人数限制和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的规定。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对《92年意见》第62条调整了条文序号后,对其他内容予以保留。

【条文理解】

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资源,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从而解决诉讼主体众多和法院诉讼空间容量有限之间的矛盾,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提高了诉讼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目的。因此,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从简化诉讼程序出发,对推选出来的代表人人数也应当予以适当限制。对此,《92年意见》确定了代表人为二至五人的限制。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该规定争议不大,故予以保留;对于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此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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