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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公告

【条文规定】

第七十九条[修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集团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公告的程序性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本条对《92年意见》第63条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予以修改,并对第63条内容进行个别文字修改后予以沿用。

【条文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告知登记的法律意义和效果,通知那些与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的尚未提起诉讼或者尚未参加应诉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关于申请登记的期间,民事诉讼法本身并未规定,《92年意见》第63条规定:“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该期间经过多年经验,行之有效,本条对其进行文字修改后予以沿用。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本条仅规定了通知权利人采用公告的形式以及公告应当载明的申请登记的期限,并未明确公告的内容以及公告张贴的具体要求。对此,本解释对公告送达、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除权公告的内容、张贴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可以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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