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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仍负有着养父母的义务。这在理论上叫“后赡养义务”。


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

后赡养义务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后瞻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

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

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
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
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所以后瞻养义务只包括物质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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