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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在什么情形下,养父母享有补偿请求权?

【法律规定】

《收养法》 第三十条 【解除后的抚养费给付】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要点分析】

(1)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适用的条件是:
第一,解除收养关系发生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
第二,在此之前他都是由养父母抚养的;
第三,养父母现在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这种情况下,不论哪方先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都应当承担起赡养养父母的责任,给付老人晚年的生活费。

(2)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此时,并不要求养父母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但其必须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养子女成年后对自己有虐待、遗弃行为。

(3)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当生父母由于无子女、经济状况改善或其他原因而主动向收养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也同意时,可以要求送养人道当补偿其抚养照顾养子女所支出的费用。
因为此时双方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致决定解除收养,所以就补偿问题也应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如果解除收养的主要员原因是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则过错在养父母一方,其无权再要求生父母补偿自己已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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