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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 一般情况下,只能在被收养人成年后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送养人双方有协议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被收养人尚未成年,则解除收养必须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被收养人虽未成年,但已满10周岁的,还需要经过被收养人同意。

能够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多发生在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情况下,比如收养人身患重病或生活极度困难,无力继续抚养教育养子女,或者是送养人原有两个子女,送养一个后另一个因为意外走失或死亡。此时,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者是生父母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收养。但是,对于收养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儿童的,在其成年之前,不允许解除收养关系。

(2)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送养人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教育、抚养义务,且对待养子女态度恶劣,影响到养子女正常健康成长时,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此种情况多发生在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作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也应对其送养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况随时进行跟踪调查,一旦发现不良情况,可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以充分保护那些已经失去父母的孩子。

(3)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为了防止某些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也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不允许已经成年的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确实矛盾很深、难以继续相处,尤其是当养父母主动提出时,可以解除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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