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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继承纠纷裁判规则(三)

1.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徐雪华诉程乃莉等析产继承案

本案要旨: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收养的子女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案号:(2010)宝民初字第5750号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1.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前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车英诉万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虽以协议形式出现但实质内容是自然人对自己死后财产分配处理的法律文件,因符合遗嘱特征,应当认定其为遗嘱而非分产协议。基于委托执行遗产分割意愿而将作为遗产的不动产转移到遗嘱执行人或指定代管人名下,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或指定代管人仅是名义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并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

案号:(2009)南民一初字第1627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2

2.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陈雪红、金妹诉陈小芳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案号:(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1668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18

3.被继承人生前形成的侵权之债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有清偿责任——米泉市驰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忻等被继承人清偿债务案

本案要旨:被继承人生前驾车肇事致他人财产损害形成的侵权之债,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之范畴。被继承人债务没有超出其遗产的价值,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应为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责任;即使尚未占有遗产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属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同样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之责任。

案号:(2009)民一终字第973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4辑(2010.4)

4.配偶一方死亡,受遗赠人基于房屋所有权要求老人搬离,老人居住权可对抗房屋所有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高见诉张圣菊遗赠纠纷案

本案要旨:如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没有可供居住的其他住所,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且老人对配偶生前尽到主要照顾义务,受遗赠人基于房屋所有权要求老人搬离,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居住权相对住房所有权具有优位性,可对抗房屋所有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

案号:(2014)通中民终字第0169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8

5.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寇海军、张会平诉贾来娣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遗赠扶养协议因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对遗赠扶养协议不宜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鉴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扶养方承担对被扶养方生养死葬的义务,对于“生养死葬”义务应当做扩大理解。因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如果老年人对被扶养方的扶养并不满意,应当给予老人任意解除权,从而更好的保护老年人权益。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22

【其他参考案例】

1.继承人以外尽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适当继承遗产——黄某诉南车集团浦镇车辆厂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非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照顾较多的,可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当继承财产。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2447号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9月24日第6版

2.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作为承租人遗产继承——李义达诉向文娟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有住房承租权逐步允许转让、转租、上市交易的经济价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了独立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承租人遗产继承。

案号:(2014)南法民初字第03056号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04月02日第6版

3.“口粮田”及“果树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因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发生继承——乔秀荣、杨树勇诉张春连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口粮田”及“果树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主体是“户”,而非某一家庭成员,全体家庭成员共享承包经营权。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口粮田”及“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该户剩余的家庭成员共有,均不发生继承。“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继承仅限于“绝户”这一特殊情况,即“户不绝,不继承”。

案号:(2016)京03民终8100号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1月3日第6版

4.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单位放弃产权的,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费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杨合碧等诉王友萍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兼具债权和物权性质的复合型财产权利。在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单位以该公房承租人的名字出具放弃产权证明后,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费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案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396号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01月24日第6版

5.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撤销已生效共同遗嘱——牟乃分与卢振林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案号:(2011) 日民一终字第553号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8月2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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