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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述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管理人制度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一)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

法院某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案件受理费16086元由陆某伦、高某英负担。高某英于2018年5月31日死亡,陆某伦于2019年5月6日死亡。陆某伦、高某英生前生育子女陆A、陆B、陆C、陆D、陆E、陆F。

2019年1月5日,陆C死亡。陆C生前和配偶季某生育陈G、季H、季I。陆某伦、高某英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账户在二人死亡后均有取款记录。陆A、陆B、陆D、陆E、陆F在诉讼费案件执行过程中均表示放弃继承陆某伦、高某英遗产。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出现了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伦、高某英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查无遗产,应当终结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继承人在执行过程中放弃继承,但有证据证明部分继承人实际占有了遗产,应当变更所有继承人(包括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为被执行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执行过程中应当查明何继承人实际占有了遗产,如无法查清则应当终结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甚至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死亡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民法典》第1145条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往《继承法》包括相应的司法解释中,遗产管理人制度都没有出现。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全新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必然对于当事人死亡后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会产生重大影响,值得深入研究。

二、被执行人死亡时直接执行遗产还是先变更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根据此规定,似乎可以不需要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径行执行遗产。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的案例。

案例2: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查封了B与C(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某市财富广场房屋一处。某法院委托甲中院对该案进行执行。甲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房屋予以续封,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产权人为被执行人B的配偶C所有的位于某市城市花园房屋一处。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甲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B与配偶C共同共有的财富广场房屋予以变卖,变卖所得人民币75万元,扣除变卖房屋的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余款68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A公司。

此后,被执行人B的配偶C向甲法院提出异议,甲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定前述债务应为被执行人B的个人债务。C与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财富广场及城市花园房屋,两处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B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死亡,但属于B的份额是其遗产,仍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驳回案外人C的执行异议。

此后,甲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为A公司申请执行一案,现执行到位财产的余额不足清偿申请标的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B已去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义务承担人。故裁定终结执行。

上述案例中,被执行人B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甲法院并未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而是径行执行了被执行人的遗产。虽然申请执行人A公司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和复议,甲法院和甲上一级法院都予以了驳回。

上述案例中,不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径行执行遗产的观点存在值得商榷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应当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但《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该种情形下如何确定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作了细化。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死亡时是否变更被执行人,依是否有遗产及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径行执行已死亡被执行人的遗产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有遗产可供执行且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

从《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来看,上述执行的司法解释不无道理。因为被执行人一旦死亡,其财产(包括已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随即转变为遗产。

根据最高法院对重庆高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受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自然人死亡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因为遗产已经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一旦死亡,法院在不变更被执行人的前提下径行执行已死亡被执行人的遗产违反了继承制度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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