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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三)

三、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期待与展望

(一)制定《民法典》的细化规定以保障遗产管理人能顺利地履行职责

《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初步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但对于如何操作与落实仍有待相关规定、解释予以明确,以更好指导司法实践,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细则、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与处理继承纠纷的程序性事项、遗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的冲突解决机制、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明晰、与遗嘱信托的衔接、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保中心、医院等事业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内对遗产管理人的承认与支持相关的配套措施等。

据相关报道,已有律师事务所受法定继承人的委托,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并参与诉讼,[9]但这种操作目前仅为个例。实践中,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实务人士呼吁可以借鉴较为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在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可通过遗嘱 + 委托合同的形式指定遗产管理人并明确权利义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同时,与该遗嘱执行人签署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1 . 关于委托合同的主体

《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遗嘱的执行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条件,该委托事项的性质决定了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委托合同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终止。被继承人死亡后,委托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可由其继承人继受。

《民法典》第936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若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之前死亡的,受托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人作出处理之前,受托人的遗产管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遗产的安全。

2 . 关于委托的事项

《民法典》第1147条的前5款可以理解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被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委托合同中赋予受托人额外的权利与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仍要区分一般的遗产管理与信托方式的遗产管理。

3 . 关于合同解除的权利

《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该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取消遗嘱执行人的指定,但被继承人死亡后,委托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继受,其继承人能否解除委托合同可能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继承已经开始,遗嘱执行人自动转化为遗产管理人并承担职责,还有观点认为法定继承人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应受到被继承人生前意思表示的限制。我们认为,可能还要关注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存在撤销指定的情形,综合认定。

4 . 关于遗产管理的报酬与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根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亦可分为有偿和无偿。被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可就委托事项的报酬进行协商。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根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偿和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我们认为,在不突破《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的责任承担的原则性规定下,在具体事项上可参考适用关于委托合同中双方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5 . 关于转委托

《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对于被继承人而言,需要慎重考虑是否同意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进行转委托,如果任由遗产管理人进行转委托,可能会增加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的风险,并且不利于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权益的保护。

被继承人死亡后,假设其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因欠缺相关知识而需要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协助其进行遗产管理事宜,为防止利益冲突,应经继承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或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委托。为防止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而使遗产管理事宜遭受搁置,被继承人在生前指定时,可考虑委托专业的机构、团队来协助进行处理遗产管理事宜。

(三)结合遗嘱信托,为家族财富传承保驾护航

值得关注的是,在《民法典》的定稿版本中,新增第1133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何为遗嘱信托?

在轰动一时的2019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李某在遗嘱中并未一次性地将财产分配给家人,而是进行了一定的设计与安排,详见下图:

该案至少在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开创了在司法判决中确认遗嘱信托效力的先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遗嘱中部分文字表述不尽严谨与规范,但通过对遗嘱通篇内容的把握与解释,将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财产安排定性为信托,符合遗嘱的整体意思与实质内容。

在遗嘱执行、财产管理方面,法院认为三兄妹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受托人(被继承人的妻子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判决根据遗嘱应纳入信托的财产交由三兄妹管理,被继承人的妻子、两个女儿有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在遗产管理的监督方面,上海二中院指出,被继承人的三兄妹均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如若实施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出现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等违法行径,受益人均可依法要求受托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相对于普通遗嘱“一次性”的财产分配,遗嘱信托可对个人财产作更为多样的安排设计,实现更加丰富的目的,如分时分次分批、防止挥霍、永续留存、一定的风险隔离功能等。结合新增的遗产管理人、遗嘱信托的相关内容,以上海中院2019年“先河式”的遗嘱信托案为基础,在未来的“民法典时代”,个人财富、家庭家族财富的规划安排有望从有限的时空迈向无限,留下的财富必能以其特有的精神和力量泽荫后代,而这,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1]参见《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参见中国网络电视台:“侯耀文遗产案庭审纪实”,载

http://news.cntv.cn/law/20110319/102780.shtml,2020年7月7日访问

[3]参见央视网:“华懋集团赢龚如心千亿遗产”,载

http://tv.cntv.cn/video/C10330/5808566cb7ed47f088a2b56f51b21cff,2020年7月7日访问

[4]参见赵海晏律师、叶海涛律师撰写的《你的遗产 谁来守护——从香港的遗产执行管理人制度兼谈“民法典”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一文,发表于大成上海微信公众号。

[5]参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6]参见(2015)沪一中民一(民)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2017)沪02民终4308号民事裁定书。

[8]参见(2018)沪0115民初37394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成都商报:“首现律所‘遗产管理人’”一文,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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