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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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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就其财产或者其他事务所做出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再受原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凡被遗嘱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无论原来的法定继承顺序列于先或后,均享有同时、直接接受遗产的权利。

(2)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加处分的或者遗嘱因与法律抵触而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3)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其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在无遗嘱人另行补充指定的情况下不能由他的晚辈直系亲属(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替代,即不适用代位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不是任何人或任何有血亲关系的人都可以,而是有特定范围的,这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遗嘱人可以从中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遗嘱继承人,也可以在遗嘱中写明排除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如果遗嘱人有数个法定继承人,而遗嘱人在其遗嘱中仅指定某一个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其全部遗产,则应认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当然地被遗嘱人所取消。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仅指定某一个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其部分遗产,则应认为其他法定继承人仍享有对遗嘱人其他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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