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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知识
如何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审查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中最重要的一点是遗嘱的效力问题,要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审查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1)形式上,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遗嘱的内容不一致时,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前订立的遗嘱,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遗嘱。由于遗嘱经过公证,由公证机关审查证明,能保证其真实和合法。同时,由于公证机关对遗嘱保密,可以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在五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明力。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生前自己书写的遗嘱,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打印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不属于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照顾到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而又必须立遗嘱的一种变通办法。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写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录音设备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见证人也应将自己在场见证的情况录制进去,并记录制作日期。最好在录音遗嘱的“载体”上签名并将其封存。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同时也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内容上,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该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被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为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应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遗嘱内容:A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C所处分的财产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D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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