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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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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同时又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遗嘱没有生效之前,遗嘱人如果认为所立遗嘱没有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或者后来改变了原来的真实意思,就应当允许撤销或变更。我国《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主要形式有:一种是明示的撤销或变更;另一种是推定的撤销或变更。前者是基于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撤销或变更,后者是基于被继承人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或推定。

明示撤销、变更遗嘱,必须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比如,以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撤销或变更不发生效力

关于推定撤销或变更遗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的遗嘱被撤销或变更了。当然,最后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的遗嘱,才发生变更或撤销以前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后所立遗嘱不合法,则要对以前所立遗嘱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应依最后的公证遗嘱处理遗产;如无公证遗嘱,则以其中时间最后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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