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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已过户,再立遗嘱处分属无效

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能生效。但是,遗嘱效力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比如,立遗嘱的主体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处分的财产是否是立遗嘱人享有处分权的财产等。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执行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据此,可以认定赠与房屋已过户,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受赠人,遗嘱人无权处分这部分财产,所立遗嘱当属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即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立遗嘱人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其名下的房产在赠与他人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房产已经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这部分财产,所立遗嘱涉及该房产部分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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