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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的继承权一律平等

8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的继承权一律平等

对于子女的界定,不仅包括有血缘关系的婚生子女,还包括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在我国法律中是有明文规定的。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在自己不识字或者不能书写等情形下,委托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在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后才可发生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继承人可以依法放弃继承权,放弃对遗产份额的继承。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可以反悔,但反悔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在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当以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分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一律平等,并无差别,任何人无权剥夺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但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继承权。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对于不同形式的遗嘱,其生效要件有所不同。代书遗嘱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应在遗嘱上签名,对于见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身份关系也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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