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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只要继承人采取了此行为,无论杀害行为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具体而言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导致丧失继承权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可改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7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标准,可以依实施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继承人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所谓“伪造遗嘱”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篡改遗嘱”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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