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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房下掘获的祖辈所埋财物,属于遗产归继承人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如果能证明是其祖辈所有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此,在祖房下掘获的祖辈所埋财物,并不属于国家文物,而应属于遗产归继承人依法继承。

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应属于国家所有。

埋藏物有所有人,但占有人不明,一般应及时通知权利人(或者所有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埋藏物,直到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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