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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不能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因此,精神损害偿请求权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这是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的、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对自然人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由自然人本人行使,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但是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在两种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已经从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变成了一项具体的财产债权,属于《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故可依法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精神损害抚慰金偿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的、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属于遗产范围,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如果侵权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对受害人自身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或者受害人死亡前已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的继承人即可以继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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