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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

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法》《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于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费用。抚恤金属于家属的财产,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等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给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特别是用以救助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从抚恤金的性质来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继承,而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充分救济主要或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出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死者安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是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

抚恤金是国家机关或单位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费用。抚恤金属于家属的财产,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抚恤金既然不属于遗产,就不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而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进行分割。死亡抚恤金应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故在分割抚恤金时,应考虑当事人有无生活来源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应将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则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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